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8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