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4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本院在执行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冀018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2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四查两报”、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轿车,但因车辆无法查找,致使车辆无法扣押,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该车辆线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情,该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人已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