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

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元执行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组织机构代码7158926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2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6元、公告费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元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