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

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762号
申请人: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占兴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清远路特10号。
法定代表人:彭烈奎。
申请人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201********(开户行: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华支行)内资金262000元,并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201********(开户行:湖北潜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华支行)内资金262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