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

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9762号之一
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378U8U。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二号写字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占兴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贵,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芝,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47650327G。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周叽办事处清远路特10号。
法定代表人:彭烈奎。
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4.5元,由原告云南子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