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2270号
原告:卜其昌,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忠,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清远路特10号。
法定代表人:彭烈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系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卜其昌与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卜其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其昌以其与被告湖北恒畅路桥有限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其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6元,减半收取2748元,由原告卜其昌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金枝
书 记 员 何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