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6668号
原告: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14064509543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2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雷际,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61267258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余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2018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3元,减半收取计1046.50元,由原告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