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4民初4248号
原告: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64509543G,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22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雷际,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72452950,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文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江苏驰朗洗衣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朗公司)与南京滨江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居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驰朗公司诉称:其与雅居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雅居乐公司提供新的洗衣设备并拆除、翻新部分旧洗衣设备,其及时交付和安装了合同约定的洗衣设备,但雅居乐公司尚有140000元未付;其又与雅居乐公司签订《洗衣房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工程内容包括洗衣房设备安装,相关附属系统管道、阀门、电力、排风安装及保湿,雅居乐公司尚有16435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查明:驰朗公司与雅居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购销合同》1份,约定驰朗公司向雅居乐公司提供货物,合同金额为700000元。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本工程量以图纸(含图纸和方案、以下简称图纸)为主,清单为辅的条件总包,结算时当图纸数量比清单的多,按清单数量结算;当图纸数量比清单少,按图纸数量结算(设计变更及签证除外)。当图纸品牌与选型与清单有冲突,以图纸为准,当图纸没有说明的以清单为准。货款结算及付款:卖方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详见协议书附件五)。买方收到后审核完毕并书面回复(以买方驻工地代表签字方位有效)。卖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买方最终审核结算造价的10%时,则卖方按超出10%以外部分造价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附件中还约定了工程工期、工程承包方式、质量与检验等事项,约定本工程质量要求按《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2016年6月30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份,工程内容为:洗衣房设备工各安装,相关附属系统管道、阀门、电力、排风安装及保温,工程范围为设备安装工程,包括蒸汽管道、阀门、电源、蒸汽回水、给排水、冷热水及排风等。合同还约定了施工准备和安全问题、施工与设计变更、工程款结算、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内容。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本案驰朗公司与雅居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从合同内容看都属于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