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8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73364N。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静霞,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亮,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868057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影公司)与江苏明林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林达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珠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明林达公司名下有苏B9××**、苏BS××**、苏B7××**、苏B0××**汽车四辆,上述车辆均被本院多个案件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
3、本院至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官林镇官新街的不动产[权证号:E52394],本院已查封。该不动产土地性质为宅基地,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明林达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通过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通过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282民初4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