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737号
申请人: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73364N。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珠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影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珠影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珠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