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

某某、盖州市莹昇农资经销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81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盖州市。
被执行人:盖州市莹昇农资经销处,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沙岗镇春红农资服务部,住所地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盖州市莹昇农资经销处、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沙岗镇春红农资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及线下查询,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臧娥
审判员隋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