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

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与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483号
原告: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毛瑞程,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灵敏,女,汉族,住址辽中区,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宝银,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绿田农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132(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海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