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881执1653号
***、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春红农资服务部、盖州市莹昇农资经销处、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盖州市新农药推广服务站***春红农资服务部、盖州市莹昇农资经销处、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盖州市人民法院(2020)辽08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隋 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