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1673号之一
原告:河南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重渠乡重渠街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OMA40L8JW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晶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北城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89164714H。
法定代表人:马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晶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水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