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431号
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A区118号。
法定代理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24日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玉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