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特56号
申请人: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2单元75-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00049X。
法定代表人:周丰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珊,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8927563J。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永,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申请人青海远盛建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青海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贺莉
审判员 许永委
审判员 沈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