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78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3月30人出生,现住西宁市。
被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58927563J,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钢构(河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林
书记员 田 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