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初564号
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马加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鹏、李晓晨,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曹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