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3477号
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明港镇建设路明港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马加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鹏,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传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42元,由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