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652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林国庆,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明港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马加保,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817484033。
原告***因与被告***、河南中联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承担。
审判长 赵利军
审判员 于相军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