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1651号
申请人: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1404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8143198F,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杭州东路与玉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678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678元予以冻结,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1年;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保全期限为2年;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