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3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8143198F,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杭州东路与玉环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吴荣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明,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3741404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蒋新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荣,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桂林,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江苏昊峰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苏1322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84785元限额内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其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苏1322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对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184785元限额内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岳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