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永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27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雄,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艾坪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1898007486
法定代表人:廖烈忠,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顺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2020)第1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6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686.84元,其中执行款109149.6元(护理费5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0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881.6元)、执行费1537.24元。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9149.6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2020)第184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执行内容为:护理费5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0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881.6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09149.6元。本案执行依据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2020)第184号仲裁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