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3民初7028号
原告: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秦俊杰。
被告: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杰。
原告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海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睿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海公司诉称:2016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提供被告企业微信端功能开发等技术支持,被告支付服务费460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6年8月12日完成项目开发并交付,但被告却以各种原因推诿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函保证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合同款项。但被告一直仍未支付合同款项,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拒绝。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技术款46000元整,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互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技术开发协议》1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以及相应内容;
2.函1份,证明原告完成技术支持,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
3.律师函、快递单、邮件查询各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款项的事实;
4.律师费发票1份,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森睿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互海公司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森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互海公司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述事实:
2016年8月12日,互海公司(乙方)与森睿公司(甲方)签订《“爱·传承”万人婚典微信端技术开发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爱·传承万人婚典微信端相关功能。乙方应于2016年8月16日交付项目。本协议服务期限为交付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46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首期费用23000元,在乙方交付项目,甲方验收通过,且乙方提供发票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费用23000元。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2月6日,森睿公司向互海公司发函称:因故,森睿公司承办的2016年万人婚典暨公益慈善晚会活动被推迟到2017年4月。所以活动赞助商的赞助款迟延支付,加上本活动的主办单位变动导致财务变更,故欠互海公司的制作款46000元不得不延期支付。在2016年12月底前森睿公司的变更工作均能完成,完成后森睿公司会马上付款。后因森睿公司未能付款,互海公司于2017年6月19发律师函催讨。
本院认为,原告互海公司与被告森睿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被告森睿公司向原告互海公司出具的《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合约,诚实履行。原告互海公司为被告森睿公司开发了案涉产品并已交付使用,森睿公司在其出具给互海公司的函件中亦承诺付款。但迄今森睿公司未能将款项支付互海公司,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互海公司要求被告森睿公司支付合同技术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无相应合同依据,本院酌情不予支持。被告森睿公司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技术款46000元;
二、被告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互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杭州森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审 判 长  杨 政
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
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施丽莎
?PAGE*ArabicDash?-4-?
?PAGE*ArabicDash?-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