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82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冯卫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工业园办公楼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68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9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9月15日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0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0元、执行费37766.2元,尚有3574386.2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邓曙龙
审判员 蒋立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育林
书记员汪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