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82民初2643号
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儒溪镇工业园办公楼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湘市依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受理费55253元,减半收取27626元,由原告临湘市振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