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

**、**、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597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UGPD3R,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田和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阜南县共赢轻钢活动板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35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回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