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执3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爱***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颐和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统办楼广场2号。
**与甘肃颐和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2000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机动车一辆,法院已查封车辆车档,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因未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分支机构、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银行账户、无证券、无网络资金账户。
2023年2月9日本院委托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法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2023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及相关程序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豫
书 记 员 邓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