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财保218号
申请人:兴义市兴都盛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峡谷村下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MA6HQXF19M。
法定代表人:卓燕钦。
委托代理人:陆其沙,广西知君(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08807986D。
法定代表人:粟兴新。
申请人兴义市兴都盛景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315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申请人以贵州金城盛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315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
案件申请费2032元,已由申请人兴义市兴都盛景木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 涛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罗朝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