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义龙鹏辰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磨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开发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088174125。

法定代表人:李金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磨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开发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53583707H。

法定代表人:李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袁志忠,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德卧镇富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2320308807986D。

法定代表人:粟兴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义***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磨盘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的(2020)黔2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30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义龙支行下的6,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神奇路支行账户下的6,000万元、在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下的7,860万元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冻结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义龙支行账户下的6,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市神奇路支行账户下的6,000万元、在黔西南义龙浦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户下的7,8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陈蕊丽

审 判 员 王幼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莉娟

书 记 员 罗 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