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初83号之一
原告: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粟兴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鹏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134元,减半收取计307567元,由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慧兰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陈映桃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