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6693号
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与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义龙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人仲字[2021]第144号裁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400元、经济赔偿金2950元,共计人民币4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万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已自行将案件款43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8月2日到庭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电话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件款435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6693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