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22号
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西道**。
法定代表人:任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九台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上东街区**楼。
负责人:杨万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志勇,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