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7058号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新悦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译军。
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西道**
法定代表人:任庆斌。
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