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3773号
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开发区嫩江西道6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捷产业园区黄骅新城管委会,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
负责人:孙国忠,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捷产业园区黄骅新城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6.17元,由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