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2061号
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俊,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负责人:赵建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佼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