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663号之一 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海景城******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