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663号之一
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海景城******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浙宝电气(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