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4民初1382号
原告: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任庆斌,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计428.5元,由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