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568号
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嫩江西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港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