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1民初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9350J。
负责人:李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周贵生,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东街47号(珉禹大酒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028625。
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剑川县剑阳大街规划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688574378W。
法定代表人:李蕴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全,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剑川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新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颜慧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