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433号
原告:***,男,汉,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丽,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泾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735350036A。
法定代表人:张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跃勇,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泾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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