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7执644号
泾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材有限公司、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7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将执行费4700元缴纳,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7执6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