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65506号
原告:盛新,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宣万圭。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盛新与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凯捷国际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原告盛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而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盛新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盛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龚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