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与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3934号
原告:**,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新(系原告****),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富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津伍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