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3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甘肃省。
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锹峪乡曹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FFFH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席晋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