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1193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29250823992291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洒拉崖村阴洼社2号
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乡曹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FFFHX7
法定代表人:尤某,公民身份号码:××××××.
负责人:袁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定西市××县住定西市××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尤某之子。
原告**诉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6日,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代表该公司和原告**在合作社办公室签订苗木买卖合同,截止2018年5月底,原告总共给被告啤特果苗60800株,柳树7000株,云杉86480元,合计苗木款357220元,在苗木买卖合同书、欠条两张、苗木收条三张中均有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盖章和袁某签字,截止2020年9月15日,被告陆续给付原告苗木款188200元,尚欠原告苗木款169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未付,另查明,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内部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尤某(系袁某之母,未投资),股东袁某、田金平(系袁某姑舅,实际未投资),实际出资人为袁某,公司实际由袁某负责经营管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苗木款169000元;2.偿还利息5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拖欠的苗木款163000元,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40000元,2021年3月30日给付20000元,2021年6月30日给付40000元,剩余款63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袁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被告渭源县茂林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永录
人民陪审员 马进福
人民陪审员 王永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德胜
书记员 陈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