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贵州天行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汪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10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设计产业园火栋**208-213、215-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532XW。

负责人:朱自伟。

被执行人:贵州天行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小西湖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573348418K。

法定代表人:汪剑伟。

被执行人:汪剑伟,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天行健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汪剑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023475.6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6130874.65元,其中人民币6073109.65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为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7765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210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