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曾士轩与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19218号
原告:曾士轩,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4625G。
法定代表人:钟树生,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超,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士轩与被告重庆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士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士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士轩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