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2执保6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M2JN3K,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许真。
被执行人:南通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677642646W,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
被执行人: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618793970,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做出的(2019)苏111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34583.55元,申请执行费0.00元,共计5534583.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34583.5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