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聚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苏11民终2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68号5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许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勋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晨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久隆新生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教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为1719451.59元。另孙自林、于晓峰欠金飚借款本息85万元,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该笔借款本息作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该笔借款本息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中扣除,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为869451.5元。
二、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前支付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869451.5元,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另支付第二笔款项2261670.9元。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未按本协议时间节点付款,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对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上述第一笔和第二笔工程款的全部款项(收款账号:01×××27,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三、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在每次付款节点前及时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与应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10月16日前40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2331122.4元),否则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四、对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待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对涉案工程整体审计认定的最终审计结算价出台后,经双方最终核算,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另行起诉。
五、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笔869451.5元款项后两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六、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对镇江市高校投资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2642元,减半收取26321元,由江苏栖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斯